第108届国会 第1次会议 |
国会众议院第199号决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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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无条件地释放杨建利博士,
要求美国总统继续为杨建利的获释,及其他目的。 | |
国会众议院
2003年4月11日
| 麻州弗兰克先生 (以及新泽西州兰托斯先生,
史密斯先生,凯普安诺先生,考克斯先生,德拉亨特先生,麦克卡文先生,
阿贝匡彼先生,奥佛先生,洳汉巴赫先生,麻尔卡先生,彼兹先生) 提交下列决议案;此议案递交国际关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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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无条件地释放杨建利博士,
要求美国总统继续为杨建利的获释,及其他目的。
鉴于,根据美国国务院2002年国家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包括“任意逮捕和羁押、长时间的单独监禁以及拒绝执行正当法律程序”;
鉴于,根据2002年国家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国的刑事程序不符合国际准则”,
“司法制度中缺少合法程序继续是一个严重问题”,以及“当局经常破坏政治异议人士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鉴于,杨建利博士,世界著名学者,民运活动家,21世纪中国基金会主席,
是一个美国合法居民而自2002年4月26日以来一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单独监禁;
鉴于,根据联合国人权事物委员会第1997/38号决议,
“长期的单独监禁可能本身构成”被国际法规所禁止的“残酷的、非人道的或侮辱式的对待”;
鉴于,杨建利博士已经由于被拒绝提供法律咨询及与他的 (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 妻子和两个孩子从而被剥夺了其基本的人权,
而且他被拒绝了在合理时间内开庭或释放的权利;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任意拘禁以及持续地
对他们的基本人权的侵犯迫使国会和美国总统作出强烈反应:鉴此,
决定,--
| (1) 众议院 -- |
| | (A) 对杨建利博士遭受单独监禁予以谴责和深表同情,并要求立即无条件地释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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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对杨博士被拒绝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予以谴责和深表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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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强烈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美国国会成员对杨建利的现在情况,
地点和条件的一再询问给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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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强烈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关押美国永久居民并拒绝其接触律师和家属
对发展美中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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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众议院认为,美国总统 -- |
| | (A) 应该把要求释放杨建利博士放在其对外政策的首要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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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应该继续在交涉释放的过程中尽一切努力帮助杨博士和他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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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应该明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明,
拘留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违反他们的人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利益,因为这会减少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在其他方面的合作机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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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应该立即派遣一个美国政府的高级特别代表到中国去重申
美国对继续关押杨建利博士和其他人权受到侵犯的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深切关注并讨论他们的状况和人道主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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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译, 潇潇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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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杨建利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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