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届国会
第1次会议
国会参议院第184号决议案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无条件地释放杨建利博士及其他目的。  


国会参议院

2003年6月25日         

凯尔先生 (及 米库斯基女士, 布郎巴克先生,麦克坎先生, 爱伦先生,三托鲁先生) 提交下列决议案;此议案递交国际关系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立法日, 7月21日)

鲁卡先生提交数处修正和对导言的修正 


决议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无条件地释放杨建利博士及其他目的。

鉴于,根据美国国务院2002年国家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包括“任意逮捕和羁押、长时间的单独监禁以及拒绝执行正当法律程序”;

鉴于,根据2002年国家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国的刑事程序不符合国际准则”, “司法制度中缺少合法程序继续是一个严重问题”, 以及“当局经常破坏政治异议人士所享有的法律保护”;

鉴于,杨建利博士,世界著名学者,民运活动家,21世纪中国基金会主席, 是一个美国合法居民而自2002年4月26日以来一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单独监禁;

鉴于,杨建利博士据称于2002年4月19日使用假身份证进入中国并自2002年4月26日他被捕以来一直被拘留;

鉴于,杨建利博士在他被拘留的前14个月里被单独监禁;

鉴于,2003年7月17日,中国当局终于对杨建利博士以“间谍和非法入境”起诉;

鉴于,根据联合国人权事物委员会第1997/38号决议, “长期的单独监禁可能本身构成”被国际法规所禁止的“残酷的、非人道的或侮辱式的对待”;

鉴于,杨建利博士直到不久前一直被剥夺了会见律师和联系他的 (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 妻子和两个孩子的基本人权, 以及他被拒绝了在合理时间内开庭的权利或开庭不判又不释放;

鉴于,2003年6月3日,联合国任意拘役工作小组发表其意见 “对杨建利的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的无视是如此严重以致对他的自由的剥夺符合任意的特征。 因此,对他的逮捕和拘留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并且,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任意拘禁以及其持续的对他们的基本人权的侵犯迫使国会和美国总统作出强烈反应:鉴此,

决定,
第1节 对中国政府对杨建利博士的对待的谴责。
 参议院 --
 (1) 对杨建利博士遭受单独监禁予以谴责和深表同情,并要求立即无条件地释放他;
 (2) 对杨博士被拒绝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予以谴责和深表同情; 并且,
 (3) 强烈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关押美国永久居民并拒绝其接触律师和家属对发展美中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第2节 参议院的观点。
 参议院认为,美国 --
 (1) 尽量促使杨建利博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和人道主义地释放;
 (2) 应该继续在交涉释放的过程中尽一切努力帮助杨博士和他的家属;
 (3) 应该明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明, 拘留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并违反他们的人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利益,因为这会减少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在其他方面的合作机会;
 (4) 重申美国对继续关押杨建利博士和其他人权受到侵犯的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深切关注;
 (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讨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状况和紧迫的人道主义的需要;并且,
 (6) 在正在进行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人权对话中,在建立法规方面寻求得到发展, 以便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系统向国际标准接轨。

(肖明译, 潇潇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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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杨建利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