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超期羁押无法遏制

张明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个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对这个通知,我一方面对当局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心表示欢迎,另一方面又担心它成为一纸空文。事实上,类似的通知已不是第一发出了,早在1998年10月19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并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执法、司法大检查工作。但是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远的不讲,我的朋友欧阳懿去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以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的罪名收审后,直到次年3月才正式逮捕,又过了半年多才开庭审理。其间,检察机关曾两次将案件送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严格按照该通知标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欧阳懿早就应该无罪释放了。

为什么超期羁押现象在中国屡禁不止呢?说到底一是没有错案追究制度,二是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错案追究制度在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前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至于思想认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且不要说那些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们,就是普通人也要有个过程。

记得当年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杀妻案",各种证据都证明辛普森有罪,但是有几个关键的疑点不清,最后辛普森竟被无罪释放了。当时,我同许多善良的中国老百姓一样,对美国的法律非常不理解。我们都认为美国的法律对"罪犯"真是太宽松了,要是在中国,在没有找到真凶前,辛普森作为最大的嫌疑人,即使不被判处死刑,也绝对不可能轻易放掉的。我的法律老师告诉我,欧美法律是基于保护人权而制定的,它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法院审判前都被认为是无罪的。而中国的法律恰恰相反,实行的是"有罪推定",不管什么人,一旦犯到公检法手里,不弄点事情出来就不可能走路。1989年"64运动"后,我被当局抓起来,不捕、不审、不判,关了一年多。我曾问提审我的警察:你们把我关这么久,如果到时候事实证明我是无辜的,你们如何收场呢?这位警察老爷连想都没想就说道:不可能!我们既然抓了你,就不可能让你以无罪之身走出去,不然我们的工作就被动了。说得好,既然抓了你,就不可能让你以无罪之身走出去,不然警察老爷的工作就被动了。所以,凡是进去的人就一定会有罪的。如果公检法的老爷们都是这样看问题,我担心这个通知的出台只会加速他们草率办案。不信我们走着瞧。

我本来不想提人权问题,因为党妈妈告诉我们,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人权最好的太平盛世。但是,一个无情的事实是,就连这个通知本身都承认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等是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有人说我攻击我们伟大祖国的人权问题,下面这段文字我全文引用了新华社在发布上述那个通知时配发的一篇文章中的一段。

"有关负责人表示,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还是司法、执法理念的问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虽经三令五申仍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

在一个人权最好的太平盛世居然还有人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肯定不是我们的制度有什么问题,而是这些党妈妈的坏孩子在作怪。如果是这样,问题就很好解决了。让这些"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的坏孩子统统下课,让"人权保障意识强"的好孩子们担任警察、检察官、法官,我们还担心什么"超期羁押问题"呢?当然,这样做也有一定的风险,那就是党妈妈的 NO.1 儿子也可能属于"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的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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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