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专访莫少平律师:只有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公正

多维社特约记者王岚富


今年10月3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中国研究中心与新近创办但得到国内外法学界好评的<<中国法律文摘>>(www.chinalawdigest.com)联合召开主题研讨会“中国维权运动与法治建设。”来自美国和中国大陆的十多位法学家和律师与会讨论。会上,来自北京的莫少平律师被主办单位为首位发言者。他的发言引起国内外专家及新闻单位的兴趣。除会上对他的发言展开讨论外,同行们还在会下与莫律师切磋。一些媒体对莫律师进行了采访。 莫律师是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学士和1988年中国社科院的法学硕士,他在1988年考取律师执照。1995年创办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现在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曾担任北京律师协会理事和刑辨委员会秘书长。

不过,在这次会议上莫律师引起关注,是因为他近年来曾多次为中国异议人士辩护。当你将莫少平输入GOOGLE搜索,你会发现,他是杨建利、师涛、赵昕、张林、赵岩、杜导斌、徐文立、方觉、刘念春、刘晓波、江棋生、姚福信和徐伟的辩护律师。此次参加洛杉矶会议,尽管莫律师没有直接讨论这些政治案件,但听众知道,他的讨论分析有来自这些政治案件的辩护实践。通过他从这些案件中的经验到的现实,人们可以透视中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困境和前景。

以下是多维记者对莫律师的专访摘要: 多维:莫律师,能否谈谈你为什么选择刑事辩护作为你的律师工作的内容?



莫:我并没有将我的法律业务仅仅限定为刑事辩护,我还从事大量民商事方面的业务,这也是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我非常看重刑事辩护业务,我认为,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刑事法律是与基本人权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也是最能体现国家强大公权力的法律,因为民商事法律的适用,最终主要涉及的是公民、法人的财产问题,或者说俗一点,是钱的问题,行政法律的适用,最严重的也只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拘留),而刑事法律的适用,不仅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没收财产、罚金),而且还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还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也是我选择刑事辩护作为参加此次会议讨论维权问题的原因。

多维:莫律师这次加州洛杉矶会议发言内容是什么?

莫:是中国刑事辩护中的问题。不过,我的发言是从律师角度看问题;这与立法者、公诉人和法官的角度不同。此外,我不是全面介绍评价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而是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多维:那么,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什么问题?



莫少平律师在哈佛新落成的费正清中心讲演。(多维博客汉人汉语摄)


莫:我有两个从国内官方的媒体上摘录的数字:第一,1997年至2002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嫌律师的伪证罪,但绝大多数最后被宣判无罪;第二,中国目前至少有70%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出庭辩护。结论是,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比1979年开始适用的「刑法」、「刑诉法」还差;这是在中国从事刑辩护业务的律师的共识。

多维:那么,到底有什么问题导致这样的后果?



莫:最主要的问题是中国司法不独立。我个人认为,从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就没有把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成司法独立的制度,具体可以从对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的分析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们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所以,重大疑难案子是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而不是由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判决,故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另外,中国宪法里规定了6个界别:政党、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宪法第126条,只规定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司法,而并没有禁止党派干涉司法。因此,在中国,根据行政辖区,都设立有政法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政法委员会的书记通常是这个辖区的党委付书记兼任,而这个辖区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通常是行政辖区的政法委付书记。政法委是代表共产党对司法进行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机构。而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并没有”违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杨在「人民法院报」上还专门撰文说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所以说中国的司法制度就没有按司法独立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安排。导致司法不独立的因素就是对方保护主义,因为中国的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因此,受到地方党委、政府、政法委的影响就非常大,有法官调侃说,党委管位子,政府管票子,政法委管案子,你让法官如何独立?

多维:在这样的司法体系中,刑事辩护律师究竟起什么作用?

莫: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有几难。一是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难。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在侦察阶段介入,侦察机关应该在48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做不到。侦察机关总以种种理由阻碍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便律师会见了他的当事人,侦察机关还有权派人在场监视,甚至终止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侦察机关还经常限定律师会见的次数和会见的时间。二是阅卷难。按照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查机关只把他们认为是主要证据的材料移送法院,而不是把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法院,而刑事辩护律师从法院只能看到检察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因此经常发生检察机关把有利於被告人的证据不移送法院,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这不是“主要证据“。三是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按照中国「刑诉法」的规定,律师的调查权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是完全不一样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证人必须配合,而律师则没有这种权力。四是证人出庭难。在中国刑事案件,百分之九十多的案件证人不出庭,公诉机关只在法庭上宣读公安机关向证人做的”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使辩护律师无法从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中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伪。还有,就是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的豁免权,使得律师做起刑事案件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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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