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懿因言获罪(附:起诉书)

张明


9月中旬,被关押近1年的四川省著名异议人士欧阳懿先生收到四川省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认定欧阳懿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10月12日不公开审理此案。此举表 明,当局将通过法律形式强加给欧阳懿先生莫须有的罪名,并让其承 受漫长的牢狱之灾。

去年12月6日,我突然接到欧阳懿夫人罗碧珍女士的电话。她只说了 句“欧阳昨晚被抓了”,就哽咽着再也说不下去了。被抓抓放放,已 成了国内异议人士生活的一部份。欧阳也不是第一次被抓了。对此, 我没有太放在心上。我劝慰罗女士说,也许会象前几次一样,他们只 想找欧阳了解一点事情,说不定过两天就会放他出来。但是一直过了 农历新年,欧阳仍被关押着,毫无释放的迹象,我才感到事态的严重 性。

我和罗女士到成都市公安局打听欧阳的情况,先后去了两次。当局都 不承认抓了欧阳懿,反而问我们,欧阳懿跑到哪里去了。对于这种流 氓行径,我们虽然气愤难平,却也毫无办法。我们只好回家等待消 息。直到今年4月份,当局才通过电话告知罗女士欧阳懿被抓一事。

此后,我因为忙于生计,很少再与罗女士联系,对欧阳懿案件的进展 情况也就不太了解了。前几天,罗女士打电话给我,说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决定于10月12日不公开审理欧阳懿的案件。奇怪的是,直到 现在她也没有收到起诉书副本。这件事还是欧阳写信告诉她的。我赶 紧给欧阳懿的辩护律师邱先生打电话。他不仅未收到起诉书副本,甚 至根本就不知道开庭这回事。这真是中国司法史上天大的笑话:被告 人即将上庭受审,他的妻子和辩护人竟然毫不知情。庄严的审判看起 来竟象一场儿戏,悲哉!

我和欧阳懿相识于1999年,算起来也是老朋友了。欧阳懿原是四川省 遂宁市一名乡村中学的教师,因参与1989年的“6.4”运动,失去了 “教书育人”的资格,不得不四处打工。那时候,他刚到成都。生活 中的欧阳懿看起来有点老实,甚至显得有点木讷。但是相处久了,你 却能感觉到他性格中冷静、理智的一面。他常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 的,因此,他主张在中国实行渐进的民主改革。与其说他是政治反对 人士,还不如说他是政治改良人士。他的行事风格比较温和,因此, 他与四川省的另一著名民运人士胡明君先生,常常为各自不同的政治 主张发生比较激烈的冲突。到了后期,二人甚至到了水火不容的地 步。起诉书指控欧阳懿与胡明君等人“勾结一起”,如果不是不了解 情况,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欧阳懿是一个对家庭非常负责任的男人。他刚到成都时,身无分文, 但他仍然为自己和家庭规划了一个美丽的蓝图。他曾对我说,他一定 要好好奋斗几年,在成都买一套房子,然后将妻儿接过来。为了这个 理想,他先后在房地产公司、网络公司等多家公司打工。2002年7 月,他创办了自己的网站WWW.5633.com。正当他的事业开始起步时, 没有想到一篇善意呼吁当局改革的文章,却给他带来了无妄之灾。

前面我已提到,更准确地说,欧阳懿应该算是政治改良人士。因此, 他的文章往往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再提出存在着的问题。正如 他所说的,一篇好的文章决不是什么投枪、匕首,而应该有积极的建 设性。他的那篇因言获罪的文章《欢迎一个“与时俱进”推进民主政 治的执政党十六大的召开》,我没有拜读过。但是从该文标题所传达 的信息和他一贯的文风推断,这篇文章肯定是建设性的建议多,批评 性的意见少,更不要说诽谤、诋毁了。退一步说,即使有批评性的东 西,一个拥有7千多万党员的执政党,难道还不如封建社会的皇帝、 不懂得“兼听则明”的道理、竟然要将上书陈情的公民定罪判刑、阻 塞言路吗?

欧阳懿即将被判罪入狱。你和我都无法改变这个结局。但是我们可以 伸出手,给予他道义和物质上的支持。欧阳懿夫人罗碧女士现居四川 省遂宁市保石镇保石街37号附11号,电话86-825-2887192。

朋友,赶快拿起你手边的电话,给罗女士带去一个问候罢!如果你手 里有余钱,不妨捐一、两块钱。聚沙成塔,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这样 做,欧阳懿先生的儿子也就不会因父亲入狱而失学了。

朋友,行动起来吧!


《对欧阳懿的起诉书》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检刑-诉字(2003)第152号

被告人欧阳懿,男,生于1968年6月28日,身分证号码:10902680628 46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宁 市保石镇保石街37号附11号,现暂住本市石油路9号1栋5单元8楼。 2002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6日因涉嫌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 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阳懿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于2003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两次退回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复于同年8月4日再次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

1989年“六四”政治动乱期间,被告人欧阳懿在遂宁市因张贴危害国 家安全的传单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2个月,后仍不思悔改,妄图 推翻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1999年,被告人窜至成都后,又与胡 明军、王森(均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等勾结在一起,继续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并于2000年炮制和散布了多篇反党、反社会 文章、借以侮辱、诽谤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权。

200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夕,被告人欧阳懿 应林X(另案处理)的要求,撰写了一篇诋毁我国政权和制度的文章 《欢迎一个“与时俱进”推进民主政治的执政党十六大的召开》,并 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西安市的赵常青(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 刑),赵将该文修改后发给境外敌对组织“中国人权”,该组织又以 《大陆十七省市两百反对派人士联名向中央陈情》为题,于同年11月 6日将这篇文章在境外《博讯新闻网》上发表。

2002年12月5日,被告人欧阳懿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懿炮制侮辱、诽谤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文章进行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 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 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03年9月4日

附:1、证据目录1份,诉讼文书卷1册;
   2、主要证据复印件1份4页

--------------------------
原载《民主通讯》